在澳门成立公司可有以下形式
1) 无限公司
由二人或以上的股东组成,股东对公司负无限责任,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2) 两合公司
两合公司: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,有限责任股东只对其所缴付的出资额负责;无限责任股东则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。
3) 有限公司
有限责任公司为最常见的公司形式,由两人或以上组成,股东对公司以出资额为限,公司对其债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。如股东只有一人的话则需要在名称上加上 “一人有限公司”
4) 股份有限公司
公司全部资本分为均等股份,由最少三人组成,股东对其所认购的股份负责,不需对公司债务负责,而公司对其债务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。
| 股东人数 | 注册资本 | 出资方式 | 商业名称强制性附称 | |
| 无限公司 | 二人或以上 | 不设下限 | 以资本或劳务出资 | 【无限公司】 (S.N.C.) |
| 两合公司 | 最少一位无限责任股东与 最少一位有限责任股东 | 不设下限 | 无限责任股东以资本或劳务出资; 有限责任股东都以资本出资 | 【两合公司】 ( S.C.) |
| 有限公司 | 最少两人或 最多三十人组成 | 下限为澳门币二万伍仟元 不设上限 | 以认购股份方式出资, 每股票面值为壹仟元或以上; 且可被 100 整除 | 【有限公司】 ( L.D.A.) |
| 一人有限公司 | 一人 | 下限为二万伍仟元 不设上限 | 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, 其他情况与有限公司相同 | 【一人有限公司】 (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. ) |
| 股份有限公司 | 由最少三人组成 | 下限为一百万元 不设上限 |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股份, 以股票代表每股价值相等且不少于 100 元 | 【股份有限公司】 ( S.A.) |